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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结构耦合的例子,则可以帮助我们看到两个自创生系统之间的互相依赖,又互相限制的关系。
[10]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版,第292页。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着全国人大立法,后者的立法职能更多是象征性的。
[29]国务院部委通常都设立有专门处理与其职责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机构。新《立法法》第52条规定,立法规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秦强:《论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关系》,《人大研究》2010年第12期。总之,立法规划植根于我国构建法律体系的需要之中,它也是我国构建立法体系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再只是被动地确认来自行政系统等的法案,而是掌握了一定的主动权。
[56]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版,第108、110页。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实践当中,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已经处于虚置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居于支配地位。 [18]乔石:《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下),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338页。
论者们认为,立法规划是立法机关在预测未来立法趋势和立法需求的基础上所作的部署或准备,旨在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制定立法工作的指导方针。[38]那么,完善法律体系应当从何处入手,又应当怎样具体操作?作为立法总体安排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给出了答案,那就是加强法律修改。 [27]参见周伟:《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26]参见周伟:《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制度探讨》,《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从立法准备的角度看待立法规划的研究,参见汪全胜:《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41页。
[50] (二)委员长会议在立法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 前述分析着眼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他的主体在立法工作中的关系,如果将目光转向立法过程,笔者发现,委员长会议对包括制定立法规划在内的多个立法环节有着重要影响。例如,新《立法法》第35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如对草案的重要问题存在分歧,应当报告委员长会议。在评估此次立法法修改时,有论者做了如下反思:我们不能陷入这样的误区,即用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作为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方式,甚至以前者完全取代后者。 [22]较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周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与议程研究》,《清华法学》2008年第5期。
参见张德江:《提高立法质量落实立法规划——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国人大》2013年第21期在评估此次立法法修改时,有论者做了如下反思:我们不能陷入这样的误区,即用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作为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方式,甚至以前者完全取代后者。对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系,也就是说二者是不是同一个国家机关,学界存在争议。[32] (二)构建法律体系的手段 立法规划在我国发挥着计划立法的功能。
[49]参见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453-457页。其实,早在我国开始着力进行法治建设之初,也就是立法规划正式产生之前,立法机关就强调立法工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
[53]鉴于立法规划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重要性,由委员长会议来制定立法规划,很难说还是在处理重要日常工作。[5] 目前,学界主要是从立法预测或立法准备的角度来认识立法规划的。
[15] 图2立法规划的制定过程 其次,立法规划的优先化功能。 [60]有论者已经观察到:立法规划实际上忽视和挤占了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提案权。但它也面临三个问题:第一,组成人员数量少,与其承担的职责不匹配。综上,立法规划并不能增强全国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如果把法律体系比作一个完整的拼图的话,那么一个个立法规划就是构成拼图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初选完成后,对于进入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立法机关再次进行筛选,确定哪些需要重点考虑,其他的则次之。
[2]参见阚珂:《回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工作》,《中国人大》2013年第21期。首先,立法规划的过滤功能。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可以得出一些不同于此前研究的新结论。表2八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构成 由表2可知,[20]从产生至今,立法规划在构成上始终采取了对入选的立法项目进行分类的做法。
议程设置非常关键,这是因为,如果问题上不了议程,也就无从考虑采取行动。因此,本文的诸多结论同样适用于地方人大制定的立法规划。
[55]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版,第108页。 [25]这方面学界做了充分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周伟:《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3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版。 [22]较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周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与议程研究》,《清华法学》2008年第5期。
[50]李鹏:《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新华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282页。如表3所示,我国参与全国人大立法的人员包括兼职立法人员和专职立法人员两种类型。
主流观点认为,提出法案是立法过程的第一道程序。[49] 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人也格外重视立法规划在提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方面的正面效应。
[35]这些资料的来源如下:《乔石委员长在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1995年12月19日)》,《人大工作通讯》1996年第1期。上述分析印证了学者的如下观察:委员长会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实际上的决策中心,已经成为一个实权组织。
[55]第二,委员长会议提出的法律案直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程。图1我国的立法过程 二、立法规划的制定过程 作为立法过程起点的立法规划,可以看作是一份立法议程。在制度设计层面,新《立法法》第52条规定,立法规划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统筹安排立法工作的形式,而全国人大并没有立法规划。措施之一是,下院指定每次年会中12个星期五的开会时间,专门用于审议议员提出的法案。
[18]乔石:《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下),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338页。[42]笔者也赞同这一看法。
蒋劲松:《代议会期制度探究》,《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九届委员长李鹏曾强调,人大应通过立法规划等变被动立法为主动立法。
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90页。委员长会议制定立法规划,等于是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置立法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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